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 “稳中求进”“有效市场 + 有为政府”,坚守碳市场控排政策工具定位。
2.核心方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分步骤扩范围、扩主体,营造公平透明环境,实现碳排放资源配置最优,推动产业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 “双碳” 目标与美丽中国建设。
3.阶段目标:
2027 年:碳权交易市场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覆盖重点领域。
2030 年:建成 “配额总量控制 + 免费与有偿分配结合” 的碳权市场,建成诚信透明、与国际接轨的自愿减排市场,形成减排有效、规则健全、价格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按行业发展、降碳贡献、数据质量、排放特征,有序扩行业范围与温室气体种类。
完善配额管理:
1.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配额制度,明确中长期控排目标,科学设定配额总量,逐步从 “强度控制” 转向 “总量控制”(2027 年优先对排放总量稳定行业实施总量控制)。
2.推行 “免费 + 有偿” 配额分配,有序提高有偿比例,建立配额储备与市场调节机制,合理确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清缴比例。
规范试点市场:统筹全国与地方试点市场,现有试点需规范运行、先行先试(扩范围、完善调节机制等),建立评估与退出机制,不再新建地方 / 区域碳权市场。
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加快市场建设:建立科学方法学体系(优先开发可持续发展效益显著领域),强化项目 “开发 - 审定 - 实施 - 核查” 全链条管理,规范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压实主体诚信责任。
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倡导党政机关、企业等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党政机关、国企带头),完善抵销规则、提高国际认可度,服务企业国际履约与产品碳中和。
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
丰富交易产品:稳慎开发碳相关绿色金融产品(碳质押、碳回购等),规范碳金融活动,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提供有效价格信号。
扩展交易主体:支持银行开展碳质押融资,允许合规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适时引入非履约主体;自愿减排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加强交易监管:规范政策发布,完善风险预警与处置程序,跟踪评估市场价格;严打操纵市场等行为,防范履约风险;加强碳金融监管,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全面加强碳市场能力建设
完善管理与支撑体系:建立权责清晰、高效的管理体系,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碳市场管理 / 注册登记 / 交易系统,保障数据安全。
强化核算与报告管理:健全企业排放报告制度,修订重点行业核算指南(成熟后升国标),实施分类核算(完善排放因子法、探索自动监测核算),加强排放计量器具管理与关键参数月度存证。
严格核查管理:完善核查技术规范,推动机构遵循 “客观独立、专业严谨” 原则,对报告高质量企业可简化核查。
加强数据质量监管:压实企业数据主体责任,地方部门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强化日常监管,严打数据弄虚作假。
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对核查机构实施资质管理(明确准入 / 退出机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培育第三方技术服务业,推动行业自律。
完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等公开排放、履约、交易等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督管理。
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政府抓落实(政策支持、重点单位监管),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与跟踪评估,部门协同配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强化政策法规支撑: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愿减排交易立法研究;健全 “行政执法 +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完善裁判规则,加强与绿电、绿证等机制衔接;制定注册登记 / 交易收费规则,优化资金清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化国际合作:参与《巴黎协定》碳市场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公正转型;加强国际交流,推动技术、标准、数据国际互认,宣传我国碳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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